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如果收养的对象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其生父母必须是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或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或者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也可以收养继子女,除不受上述两条限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法中规定的只能收养一名孩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