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释义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 年月日 收养申请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收养人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男:年月日 女: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 民族 国籍(籍贯) 职业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子女状况 经济状况 现住址 联系收养的组织 (涉外收养填写)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送养人情况 福利机构名称/姓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福利机构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被收养人情况 姓名 性别 相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体状况 类别 被收养前户籍所在地或捡拾地 年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意见 未满十周岁被收养人手足印 签名: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下表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提供证件 情况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领导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关 (盖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收养证字号 ()字第号 备注 说明: 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二、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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