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证要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二)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三)初审及调查:业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归档。 (五)交费发证:登记人员出具《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登记人员制作并发放《收养登记证明书》。 (六)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收养孩子要哪些程序 收养孩子程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2、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3、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情况; 4、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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