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份额出质手续 |
释义 | 如果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该合伙人出质自己的合伙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那么该合伙人可以自由出质自己的合伙份额,除非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手机可以用于质押吗 手机并不包括在内。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 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如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将财产份额给他人。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抵押。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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