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改房怎么办手续 |
释义 | 一、离婚房改房怎么办手续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是不可以随便买卖过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民法典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这也不失为离婚时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条有效途径。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二、房改房购买条件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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