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航班延误保险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或其他劳工行动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航班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保险人根据延误时数和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 (2)赔偿金额以每8个小时为单位计算,给付金额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班延误保险保单特别约定 (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被保险人为搭乘保险单t或标注保险费金额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妄塞慧的替代航班)而通过安全检查时;终止于该被保险人其所搭乘的前述航班到达该航班旺县的地后,通过机场到达隔卖臣的一段时间。 (2)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公司安排的巴士。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于前往或途径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金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投保年龄须为14天至9(90周岁。71至90周岁的被保拜堡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佞l保险费甄垦维持不变。 (5)任何气趁茬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在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即人民币10万元)须特别告知,否则保险公会司可能莳篷出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保险不零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子或恐怖组织成员,哉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7)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季度计划调整雇所引起的旅行延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