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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
释义
    商标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性等产生不正确的认知,从而误导消费者。商标法修改前相关的条款中对于欺骗性的认定要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欺骗性的条款进行单一限制,使得对于没有夸大宣传但是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也可以用此条款进行规制。标志的欺骗性更多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产生欺骗性。标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种代表,欺骗性的标志最后产生的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作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最终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在实践中,如果标志对商品的描述是虚假的或者不能证明是真实的,则使用以上条款。如果描述真假不明则使用显著性的条款。总之,标志是商品的代表,标志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并且从标志的描述是看不出商品的某种属性,好的商标应当让消费者记忆深刻而没有其他商品属性的联系。商标带有欺诈性在法律专业中被定义为商标混同。商标混同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危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和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标混同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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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