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多次作案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第3款规定,对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如《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 上述情形中如果实施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均可认定为多次作案。 一、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很好地实行刑法而规定的辅助法律,刑事案件本身是比较复杂了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时候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对于多次作案的练标准和处罚规定,确保说话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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