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按照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因此,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若您前夫提出其已领取失业救济金已经近一年并提供记录,且原来的公司倒闭破产并提供法院破产文件,无给付条件,其配偶在家生育带孩子无收入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您这边有能力抚养孩子,这样情况下,您前夫申请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或者其情况符合减免抚养费的其他法定情形。具体是否给予支持,法院还需要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的效力来判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