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特殊规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规范》 第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一条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所生子女可在女方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