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结算时所应当遵守的原则一般包括有:钱货两清原则、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原则、银行不予垫款原则等。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法律客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