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的常见情形 |
释义 |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翰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九)赌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十)挂名领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十一)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十二)离职后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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