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1、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为3万元/亩。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类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750元/亩、菜地10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设区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耕地开垦费标准为8000元/亩。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标准为8000元/亩。 (6)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应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为15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为1000元/亩年。为保证临时用地结束后及时复垦,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农用地保证金为8000元/亩,占用其他土地保证金为5000元/亩。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复垦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7)取(弃)土场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为:农用地1.8万元/亩,其他土地1万元/亩。取土深度按3米计,超过或者不足3米的,根据实际取土深度按比例相应调增或调减补偿标准。取(弃)土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8)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大力推行高速公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公路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定额标准,在经济技术条件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路基标高,减少占地。新(扩、改)建公路选线应尽量利用老路基,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市、县或设区市的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补充和补划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要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取土。取土确需占地的,必须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山坡地,并明确复垦措施和标准;占用农用地的,要将施工开挖和剥离的地表熟土层集中堆放,以便复垦造地。公路建设造成“边角地”和“夹角地”的,建设单位要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该区域土地的正常耕种。临时用地、取土场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征地已经是一直存在的问题,毕竟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在需要土地的时候会进行有偿的征收,征收的标准不可以低于没有征地之前,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当地的政府应该进行上调。不过上调标准也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计算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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