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样”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受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方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