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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第三人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的区别
释义
    1、过错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而后者在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场合,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过错第三人既不能归入原告(受害人)一方,也不能归入被告(加害人)一方,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均可归入被告(加害人)一方;
    4、过错第三人是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间接法律关系。即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是直接法律关系,过错第三人与受害人(原告)、加害人(被告)之间是间接法律关系。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三)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二、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5、不可抗力;6、受害人的过错;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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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