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 1、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近年来审理的各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仍高居首位,达到40%左右。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一般发生在以户为单位的私有住宅之间或公房的左邻右居之间,影响程度轻,涉案人数少,此类案以小城镇和农村为多发区。案小矛盾大,寸土寸光阴寸步不让。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土地的密集化利用,现今的通风、采光纠纷亦多发生在多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之间,影响面广泛,程度轻重不一,涉案人数众多。 2、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 在生产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人们利用土地主要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等简单的生产劳动。占有、使用土地就是占有使用地表及地表上下有限的空间范围,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达不到更深更远的空间范围,因此土地的立体空间效能不具有特别的财产意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极大地提高,人类生产、生活的空间得以扩展,并且人口的膨胀和城市化的突飞猛进,地表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十分需要对空间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使得人类生产活动已从地表平面扩展到地表上下的立体空间。 3、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 近20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步履迅速,城镇人口日益增长,由于城市土地的有限性和我国住房制度已转化为多元主体商品化制度的市场供给模式,以居住房屋为主体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空前繁荣。 4、相邻环保纠纷 在传统相邻关系中,相邻环保纠纷几乎没有,近年来此类原因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频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