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写收据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只要手写收据的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且手写的收据不违反公平自愿的原则,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最后双方签字确定,那么手写收据也具有法律效力。 手写收据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如下: 1、手写收据没有双方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手写收据内容不合法; 3、手写收据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签字、盖章、按手印等。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手写收据,不会被法院支持。 判断手写的收条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从收条的内容和出具收条的人的主体能力来分析,只要出具收条的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收条的内容合法,并由出具收据的人亲自签名确认,这份证据就有法律效力,这与是否是手写或打印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是当事人本人手写的收条,即使没有按手印,也同样具体法律效力。 收据书写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以下两种: (1)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据”字样; (2)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 2、正文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不空格。正文需要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通常还需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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