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交通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6)开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3)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的。(14)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