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租赁登记须知有哪些 房屋租赁登记须知的内容主要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流程 房屋租赁登记的流程大致如下: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亲自前往备案,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便可办理完成租赁合同的备案。 三、房屋租赁登记的条件 房屋租赁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没有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