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登报断绝亲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登报断绝亲子关系是无效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此方式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取消的。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权利,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还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登报断绝亲子关系是无效的 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 亲子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取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结语 登报断绝亲子关系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论是抚养义务还是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无法通过登报声明解除的。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此外,父母和子女还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登报断绝亲子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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