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是欠钱的吗? |
释义 | 如果是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则是欠钱的人;如果是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债务人,则不是欠钱的人,而是要履行特定义务的人。因此,债务人不一定是欠钱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债权的形成有何主要原因和特点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二、债权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2、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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