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电合同中的供电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1、安全供电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如果供电人违反此项义务,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断电通知的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供电人断电时有通知的义务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供电人在断电时应当及时通知用电人,供电人中断供电时不通知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分析 吴某是太仓某食品公司的养鸡户,由供电公司为其养殖场供电。夏季,吴某使用排风扇对养殖场进行降温,以避免鸡因闷热死亡。2017年7月13日上午,沙溪部分供电线路因超负荷用电出现故障,致使吴某养殖场内的9台电机被烧坏,无法使用水空调降温,造成养殖场内温度过高,导致吴某喂养的1300只鸡因闷热死亡。2017年7月14日,供电公司对故障点进行彻底修复,恢复正常供电。经食品公司技术员现场调查后作出评估,此次停电造成吴某损失达34965元。吴某遂向供电公司索赔,但太仓供电公司拒绝赔偿,吴某遂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供电公司认为时值用电高峰期,高负荷用电方才造成线路故障,并非由于供电公司过错造成,且在线路出现故障后,供电公司也积极派人抢修,已尽到了保障用电的义务。因此,供电公司不应当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供电公司为吴某供电,双方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公司因线路出现故障而突然中断供电,致吴某养殖的鸡大量死亡、电机损坏。事发后,供电公司尽管积极履行抢修义务,但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鉴于吴某系养鸡专业户,未在养殖场内安装性能优良的备用降温设备,致使经济损失扩大,其自身也具有过错。因此,法院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供电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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