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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备案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释义
    (一)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一)保护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
    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
    (二)保护模式是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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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