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转让地下车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根据《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地下停车场,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车位进行预售: (1)地下车库单体工程已验收; (2)地下车库内各车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绘; (3)本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商品房已达到预售条件。现售的车位,则须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一、新物业法车位的修改方案 1、公摊车位 就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就已经将停车位的费用计算下去,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因此这种车位无需在缴纳费用即可使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上的规定。 2、占用公用道路停车位 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 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内的车位就是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业主可以租用人防车位,如国家战时需要则无条件征用。 而部分地方法规不同,上海、广州、重庆、厦门、漳州等地实行人防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可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依法取得整个小区所属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投资建设,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附属设施,因此开发商应当对地下人防车位享有所有权。 二、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 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以下情形: 1、业主分担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停车位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则此类地下停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所有社区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转让; 2、开发商独立施工,如果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向买方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社区内的商品房预购员; 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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