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甲 方: 乙 方: (员工工号: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由 方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 ,并达成如下残疾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 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元; 三、 ;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 劳动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 人: 2012年 月 日 2012 年 月 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