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已领取,发票遗失,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购房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可查询开发商处的电子票记录并重新打印发票,或复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凭证。对于未开出的丢失发票,购票单位需报告国税机关并办理退回手续。对于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的发票,购买方可凭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销售方需提供报税证明单。开票方需提供复印件和报税证明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分析 购房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成并发放。如果购房发票是由开发商开具的,可以去开发商处查询电子票记录并重新打印,或者将发票存根联复印,并加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然后,打印件或复印件需要加盖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丢失抵扣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拓展延伸 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结语 购房者应尽快去开发商处查询电子票记录并重新打印或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凭证。如果发票未开出就丢失,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如果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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