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行为可以举报: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公示范围收取费用及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继续收费的行为;2、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行为;3、违反规定收取学生首次办理的在校学习生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费用的行为;4、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课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5、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变相多收费的行为;6、义务教育阶段未落实招生和收费政策,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的行为等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