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 1、异地办理补领身份证的流程:本人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2、根据公安部规定,以下4种情形,不得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含人口数据库中无信息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