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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释义
    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取决于其对合同具有实质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时构成要约。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特定的要约人、受限制条件的要约人以及明确的内容。要约可以撤销,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被拒绝、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且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法律分析
    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
    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相关法律知识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结语
    商业广告的要约性质取决于其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实质影响。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广告中包含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时构成要约。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特定的要约人、受要约人和明确的内容。要约可以撤销,但若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则不能撤销。要约的撤销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知悉或到达。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被拒绝、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而未作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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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