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前投入算入注册资本金吗? |
| 释义 | 注册前投入的资金可以算作注册资本金,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注册资金就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初始资本金,今后随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增减超过20%时,要随时到工商部门进行更改。 一、劳务公司注册资本资本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国务院总理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 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一)注册资本就是指在做工商登记注册时,要求企业拥有的法定资本金,它在资产负债表中就用实收资本表示,如果足额到位,实收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如若未足额到位的话,则以实际的到位值来表示。实收资本,一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的章程或者合同以及协议类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金,实收资本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数的来源,它表明了所有者对该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二)注册资本也可以称之为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承诺认缴的出资额数或者认购的股本总额,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中依法登记了的。公司注册资本,如果选择认缴制的话可以一次或者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总额度的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而实收资本指的是公司全体股东已经投入到该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计划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实际出资额在公司财务上的表示。 (三)但是有另外的一些情况,注册资本就会不一定等于会计帐面上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1.在企业可以采取分次缴资时,企业的会计帐面的实收资本小于或者大于注册资本; 2.在企业已增资还未办妥变更登记时,则企业的会计帐面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按照正常的程序,已成立的企业若是想要办理增资变更登记等手续,股东就应当先行缴交股款(投资实物等),而公司财务则根据投资款缴的款单(实物交接单等文件)进行增资账务处理,然后企业再持有关增资的决议/决定、批文以及《验资报告》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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