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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范非法集资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有哪些规定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三、非法集资罪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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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