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失业保险管理办理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州(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由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须建立个人缴费登记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缴费花名册。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州原则实行地级统筹。中央在黔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统筹的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统筹。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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