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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失踪,法院起诉陷入困境时该怎么办?
释义
    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时,可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民事诉讼二审可认定新证据,包括未被当事人知悉、未提出但法院释明可除外、客观原因未能取得、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准许延期但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怎么办?
    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证据的价值未取得。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流程,还有就是相关的程序方面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如果确实找不到被告人,那么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最后就是开庭缺席来进行审理,最终做出缺席判决的。
    结语
    对于无法找到被告人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做出缺席判决。对于民事诉讼的二审新证据的认定,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但具备一定条件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取得的,法院可以予以考虑。然而,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况,则不属于客观原因。以上是对您提供的信息的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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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