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三节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顺序 现在没有顺序限制了。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失踪多长时间遗嘱生效 失踪满四年遗嘱生效。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