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呢 |
释义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分,由夫妻双方协商。 一、股票是婚前财产吗 婚前股票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股票增值收益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还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就是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名男子不仅在婚后持有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还积极管理股票。因此,股票的升值倾注了一个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以及公司的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一般以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 二、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2、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在分割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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