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内容是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 公民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让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 以上的内容告诉我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果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的话,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