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 善意取得 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1、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抵押权人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他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