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登记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