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非法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 (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 (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任何试图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包括煽动他人去分裂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表现形式也很多,比如发传单、进行演讲等,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实施了这一行为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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