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结案。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判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