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别人吐口水会被告侮辱罪吗 |
释义 | 对别人吐口水一般情形下不会被告侮辱罪。 对别人吐口水虽然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公然侮辱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才能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 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 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 对于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比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侮辱罪的量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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