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当商标符合下列条件时认定其为假冒的: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这个损害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荣誉损失。3、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注册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