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灵璧县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渔沟镇渔沟居委会;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境内集体土地11.9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1.9166公顷(耕地10.236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渔沟镇渔沟居委会,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渔沟中心幼儿园)。 地块二(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山桥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道路,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红石山路南延)。 地块三(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居民点,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道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体育馆)。 地块四(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四):位于浍沟镇浍沟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S303、居民点,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浍沟公交站)。 地块五(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下楼镇杨山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灵房路,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下楼公交站)。 地块六(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虞姬乡田万村,东至耕地,南至潼河路,西至庄陈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庄陈社区、田万村建设用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璧县应急指挥中心)。 地块七(2019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西河中路)。 地块八(2019年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位于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唐山路)。 地块九(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东至虞姬大道,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西至河流,北至林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绿地广场)。 地块十(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位于虞姬乡灵光村,东至林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解放东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光水厂)。 地块十一(2020年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二):位于朝阳镇韩家居委会,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朝阳公交站)。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500元/亩;渔沟镇渔沟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550元/亩;浍沟镇浍沟村;下楼镇杨山村;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7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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