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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要遵循合同的原则,不符合合同原则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中有一个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选择的合同相对人也是自由的。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缔约的自由:
    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成立,双方的合意即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要约的自由和承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中其他自由的前提。我国的《民法典》参考了国际惯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的问题。
    (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不仅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与何人签定合同的自由,从而更深一层的让订立主体实现合同自由。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由此,很难享有选择合同订立伙伴的自由。所以,该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合同的条款,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少数情况应由其自主决定外,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对合同中的内容采用“一般包括”的条款,这样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了因缺乏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但合同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视为无效。
    (四)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协商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民法典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五)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民法典》中对债权转让、债务承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当事人更充分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当事人即可以自由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自由解除合同,既然可以自由协商决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补救的措施: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违约,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违约的补救方法一般有三种:协商救济、法定救济、约定救济。违约的补救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可以在违约发生时,通过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在违约的救济方面出现了很多方式,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约定违约金、定金,除法定的这些措施外,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有违约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对于出现合同纠纷后,用什么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在合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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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8: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