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主体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