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竣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组成。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的五个条件有: 1、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签约的所有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存档以及施工管理资料; 3、保存了工程施工中建筑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这些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