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步骤,申请复核的时限有如下规定: 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