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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释义
    

法律主观: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 适用简易程序 ,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 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交通事故 。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 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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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5: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