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兵役条件 -兵役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男性:1、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2、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3、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二、女性:1、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2、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3、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4、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5、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具体条件由国防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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