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二)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三)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并非绝对优先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 一、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我们的身体之中,但生命是存在的本身,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活动的基础。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逆转性,而健康受到损害有可能通过医治而好转。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哪些 (一)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二)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三)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